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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办法
2016-04-15 11:03  

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办法

 

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学院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,保障学院资产和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、财产安全,根据《辽宁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》,《大连理工大学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办法》和相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我院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  
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园内所有视频监控系统的日常使用和监督管理。  

第三条 为保证院内视频监控系统的安全运行,相关管理和使用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:  

 (一)对相关人员进行操作技能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;  

 (二)建立安全检查、运行维护、应急处理等制度,保证系统正常运行;  

(三)建立值班监看制度,发现可疑情况及时向校安全保卫部报告;  

(四)建立图像信息调取登记制度,对图像信息的调取人员、调取时间、调取用途等事项进行登记。    

 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:  

(一)盗窃、损毁视频监控系统的设施、设备;  

(二)擅自改变视频监控系统的用途和摄像设备的位置;    

(三)擅自删改,故意隐匿、毁弃留存期限内图像信息的原始记录;  

(四)买卖、传播、非法使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资料;  

 (五)影响视频监控系统正常使用的其他行为。  

第五条 各使用单位应加强对视频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,安全保卫部有权对各单位的具体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,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。  

第六条未经安全保卫部允许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查看、调取、复制监控图像信息资料,违反本规定将根据相关法律、法规进行处罚,直至追究刑事责任。  

第七条图书馆、体育馆、机房、语音室需调取非案件资料,可由单位领导批准。  

第八条 工作人员查看、调取、复制图像信息时,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   

(一)人员不得少于2人;  

(二)出示批件;  

(三)出示相关证件;  

 (四)填写查看、调取、复制图像信息情况登记表;  

 (五)遵守图像信息的使用、保密制度。  

 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,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由公安机关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规定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 

  第十条 相关人员在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和使用过程中,不依法履行职责,致使学生人身、财产和公共财产遭受损失,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、滥用职权行为的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 

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,由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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